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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圖表:
107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附表.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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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32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與 商品送審當時定價標準具一致性之費率適足性判斷標準,並適當 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 及具體改善措施。 對於財務或決策影響重大之商品應提出本期與前期及本期與商品 送審當時之各項假設及測試結果差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