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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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六 章 提升資訊透明度
第 一 節 強化資訊揭露
保險業應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
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保險業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
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
,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保險業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未能執
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序,以
免發生混淆情形。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保險業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與員工
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保險業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
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財務、公
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網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所列資料應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以避免有
誤導之虞。
保險業如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並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交易
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其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透過公司網
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提供查詢。
第 二 節 公司治理資訊揭露
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其項目應包
括: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事會之結構、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
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
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
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
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公司
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應包括氣候相關財務揭露資訊(TCFD))。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本守則規範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以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
保險業已簽署證券交易所公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者,宜於定期
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或永續報告書等報告)內揭
露履行情形,至少應包括投資標的議合及參與股東會等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不適
用之。
上市保險業或前一會計年度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人身保險業及
資產規模為前五大之財產保險業應編製中、英文版之永續報告書;報告書
中除需揭露「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