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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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六 章 提升資訊透明度
第 一 節 強化資訊揭露
保險業應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
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保險業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
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
,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保險業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未能執
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序,以
免發生混淆情形。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保險業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與員工
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保險業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
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財務、公
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網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所列資料應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以避免有
誤導之虞。
保險業如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並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交易
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其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透過公司網
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提供查詢。
第 二 節 公司治理資訊揭露
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其項目應包
括: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事會之結構、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
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
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
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
(一)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
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
履行情形。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條件者,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應包括氣候
相關財務揭露資訊(TCFD))。但保險業如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
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依本款第三目、本條第四項及本守則第
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五年會計年度起揭露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本守則規範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保險業宜視公司治理之實際執行情形,以適當方式揭露其改進公司治理之
具體計畫及措施。
保險業已簽署證券交易所公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者,宜於定期
發布盡職治理報告(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或永續報告書等報告)內揭
露履行情形,至少應包括投資標的議合及參與股東會等事項。
保險業已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者,即不適用有關氣候
相關資訊之揭露規定,並應就合併個體之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以下簡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惟若未及於申
報時取得確信意見者,應於說明文件中註明並於同年十月底前揭露經確信
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並上傳確信報告。若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原
說明文件申報資訊有差異,應更正申報資訊並說明差異原因,若有重大差
異,應重新提報董事會通過。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
。
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本守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三目一定條件之保險業,其永續
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應依下列各款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
,依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
準則)辦理:
一、應依永續揭露準則及參考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ASB)準則所定之行
業揭露主題辨認可合理預期影響其展望之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並揭
露可合理預期將於短、中、長期影響保險業之現金流量、籌資可得性
或資金成本之重大資訊;所稱重大,係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遺漏、
誤述或模糊可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等資
訊所作決策之情形。
二、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報導個體及所涵蓋之報導期間應與相關期間
財務報告一致。除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外,應同時
揭露前一期之比較資訊。
三、應聲明係依主管機關認可之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
應允當表達該等資訊,使其符合攸關性、忠實表述、可比性、可驗證
性、時效性及可了解性等品質特性。
四、應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了解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與相關財務
報告之連結;用以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資料、假設及衡量單位應
與當期財務報告一致,若有重大差異,應予揭露。
五、應按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等核心內容揭露永續相關財
務資訊,並得依永續揭露準則相關規定使用在報導日無需過度成本或
投入即可取得之所有合理且可佐證之資訊,及使用與其技能、能力及
資源相稱之作法,以量化或質性方式揭露。
六、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得僅揭露氣候相關財務資訊
,並應揭露該事實。
七、氣候相關財務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方法,除依氣候變遷因
應法規定應盤查之排放源另依環境部所定之方法外,應依溫室氣體盤
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方法衡量,並應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S2 號氣候相關揭露規定揭露所適用之方法及衡
量作法、輸入值及假設等資訊;若於首次適用之前一年度報導期間使
用其他方法衡量溫室氣體排放,於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得繼
續使用該其他方法。
八、編製氣候相關資訊中有關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主管
機關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及揭露;另範疇三溫室氣體
排放資訊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時程揭露。
上市上櫃保險業或前一會計年度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人身保險
業及資產規模為前五大之財產保險業應編製中、英文版之永續報告書;報
告書中除需揭露「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
保險業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上市上櫃保險業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二、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非屬上市上櫃保險業者,可與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永續報告書,惟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於保險
業等各子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相關具體作為,且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各
業別編製永續報告書所應揭露項目。
三、非上市上櫃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永續報告書編製方式同
前款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