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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非投資型)
一二一、保險業於送審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時,應
檢送勞委會同意其經營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一二二、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與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應分別以二張保單
設計,不宜合併為一張保單設計。
一二三、計算說明書應敘明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的決定依據,並於保單條
款敘明宣告方式及範圍。
一二四、勞退年金保險商品之計算說明書應敘明退休金請領年齡之範圍,
另保險公司與雇主簽訂保險契約時,應由雇主於要保書中載明該
保險契約退休金請領年齡,保險業送交予雇主之保險單條款及保
險證所填載之退休金請領年齡需與雇主於要保書中載明之退休金
請領年齡一致。
一二五、保證期間之年期,於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應載明於要保書及保險
證,於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應載明於保險單。
一二六、宣告利率應採每月宣告,其適用期間為一個月。
一二七、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方式應載明於要保書或保險單面頁,並於
每年權益說明書中予以明示。
一二八、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業務,均應依「勞工退休
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設置專設帳簿。
一二九、保險契約條款應載明閉鎖期之規範及不適用閉鎖期之情況。
一三○、退休金得請領之日不得低於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之日,並不宜晚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歲。
一三一、勞退年金保險商品其契約約定之最終給付年齡不得低於一百一十
歲,並應於保單條款及保險證中載明。
一三二、保險業應檢附送審當時現金流量之分析及資產負債等項評估報告
,並詳予說明。
一三三、費率計算、責任準備金提存及費用率之訂立,應依保險業務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非投資型)費率
相關規範」辦理。
一三四、雇主提撥及勞工自願繳交之保險費部分,僅得作為退休金給付之
用。
一三五、因勞退年金保險商品於要保人與他保險人簽訂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契約、被保險人離職或被保險人選擇變更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時,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得依規定辦理移轉,為求
週全,保險業送審本類商品時,應對其電腦資訊系統預為妥善規
劃。
一三六、保險業應提供勞退年金保險商品之特性摘要說明書予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宣告利率之定義。
(二)宣告利率之宣告時間、方式及適用期間。
(三)年金帳戶價值、最低保證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與
說明。
(四)閉鎖期之定義及說明。
(五)有關退休金開始給付之規定。
(六)退休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七)預定利率之定義。
(八)轉換費用之定義或範圍。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帳戶價值之移轉情形。
(十)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並自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之
處理方式,包括繳費方式及繳費金額限制等。
(十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
(十二)其他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十三)其他涉及保險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之相關
說明。(例如,如提供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對被保險人之影
響。)
一三七、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應採彈性繳費方式設計。要保人得於退休
金請領之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之下限不得超過新臺
幣五千元,每一年度累積保險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三八、文書、圖例等文宣資料,均應由保險業統一規範製作並明顯標示
,內容至少需含: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之舉例,應強調宣告利率並非固定利率,
會隨保險公司定期宣告而改變,宣告利率之下限不得低於零。
(二)投資報酬率應以宣告利率及最低保證收益率,二者並陳供保戶
參考。
(三)最低保證收益率不得低於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告之最低
保證收益率。
(四)保險公司應給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年金帳戶價值與最低保證
金額兩者之最大值。
一三九、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之要保書應載明需檢附依勞退年金保險實
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
其投保年金保險之核准函。
一四○、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之要保書應載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
險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有關保單價值準備金結算明細表之書面送
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