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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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六 章 提升資訊透明度
第 一 節 強化資訊揭露
保險業應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
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保險業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
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
,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保險業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未能執
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序,以
免發生混淆情形。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保險業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與員工
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保險業宜運用網際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建置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及
公司治理資訊,以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並宜提供英文版財務、公
司治理或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網站應有專人負責維護,所列資料應詳實正確並即時更新,以避免有
誤導之虞。
保險業如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並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應依證券交易
所或櫃買中心之規定輸入其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透過公司網
站或其他適當管道提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