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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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詳指定附表 9-2)與當年度
        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
        值結果(詳指定附表 9-3),並說明該衡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
        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映對利源之貢獻度。如
        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額之決定方式。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因應市場環境波動之長期紅利分配政策
        ,且該政策應考量最終賸餘之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全數分配予股東
        及要保人。
        進行分紅保單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前項長
        期紅利分配政策適當反映於該測試中。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分紅保單業務進行清償能力測試。
        前項清償能力測試係指分紅保單之有效契約依公司最適之紅利分
        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
        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第一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
        設、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表
        ,並說明其合理性且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偏離程度對清償能力的影
        響。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分紅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
    (一)當年度紅利分配報告。
    (二)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
          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以及紅利分配辦法。
    (三)簽證年度分紅業務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計算說明書載明可能紅利金額所採用之精算假設、公式及其依
          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