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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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公司短期及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
及再投資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前項資料與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
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準備金適
足性之影響程度。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評估日及未來一年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評估及資產負債
不配合之量化分析,另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於現行目標資產配
置及投資決策下之量化評估分析,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
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