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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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公司短期及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
及再投資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前項資料與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
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準備金適
足性之影響程度。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及評估日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評估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
化分析。另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於現行目標資產配置及投資決
策下之量化評估分析,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
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含利變及傳統型
商品)及特定年度解約之可能性(依通路、商品設計及銷售行為
考量特定年度),提出不同壓力情境下利率風險量化分析,且提
出現金流量缺口及資產負債存續期間缺口之監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