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公司短期及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
        及再投資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前項資料與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
        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準備金適
        足性之影響程度。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及評估日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評估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
        化分析。另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於現行目標資產配置及投資決
        策下之量化評估分析,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
        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
        前項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畫應與商品送審時之資產配置
        計畫或資產負債管理計畫相關內容進行差異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含利變及傳統型
        商品)及特定年度解約之可能性(依通路、商品設計及銷售行為
        考量特定年度),提出敏感度情境及最佳估計情境之脫退率假設
        對照表,並提出不同壓力情境下利率風險量化分析,以及現金流
        量缺口及資產負債存續期間缺口之監控機制。
        前揭利率風險量化分析及監控機制,如擬額外採用 CTE65  進行
        分析與訂定機制,相關分析資料可延至 108  年 6  月底前由簽
        證精算人員另函補送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