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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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八 章、清償能力評估
四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計算資本適足率所採用之下列各款精算假設
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
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一)資產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資產組合群組方式、資產評價方式
、資產配置比例、再投資策略、避險成本、違約成本及各項資
產投資收益等假設,其中針對資產評價方式應說明與會計基礎
是否具一致性。
(二)負債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有效契約群組方式、未來 3 年新
契約保費收入及商品分布假設、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
用、分紅、宣告利率、再保收支等假設。
簽證精算人員應同時檢附當年度實際及未來 3 年度預估之資產
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對照表。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3 年年度底之再保
後資本適足率,其中各年底資本適足率如有未達百分之二百之情
事,則應提供達百分之二百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但再保契約
對資本適足率有重大影響時,應評估各該再保契約對資本適足率
之影響程度(詳指定附表 10-1) 。
四十五、簽證年度底之資本適足率檢視,除了需檢視依現行公式計算之資
本適足率外,應額外計算公司所銷售萬能人壽保險及利率變動型
年金保險商品之有效契約若分別依 98 年 11 月 16 日金管保財
字第 09802510731 號令發布之「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
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及 98 年 11 月 16 日金管保財
字第 09802510721 號令修正發布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
相關規範」第 6 點規定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增提數(X) ,並依
利率風險(即 C3 風險)值中額外納入 X 調整後公式計算簽證
年度底之資本適足率(詳指定附表 10-2) 。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計算前項 X 所採用之預定宣告利率及折現
率等相關假設。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適足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適足標準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具
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資本適足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資本適足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算人員亦應於清償
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簽署公司資本適足率具有重大影響因
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建議,以求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