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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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二 章 資產面
第 一 節 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1 ),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其中固定收益類之評價日既有及新錢
資產配置,應進一步提供不同區隔資產固定收益資產之明細,包括會
計處理分類、幣別、資產類別、發行期限、信用評等、利息支付方式
、贖回條件、占率等資料。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其中就違約成本應採公司最近經驗資料或引
用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公司之最近期研究報告;就債券贖回應提出既
有資產及新錢投資之可贖回資產占率,並應納入該因素進行評估。如
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
來產生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總資產為負時之模型外借貸、各
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匯避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
之買賣等策略。
第 二 節 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1,009 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
各類資產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
益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其中固定收益類應至少按可否贖回區分政府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
、國際板債券等類別。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情境
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者
,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於訂定股票投資報酬率之精算假設時,應參照人身保險
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反映公司實際經驗以決定最適假設。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及各區隔資產之投資組合報酬
率(詳指定附表 3)。
十二、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基礎利率應審慎評估並說明其與上一年度的變
化情況與影響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市場利率走勢,並以主管機關指
定利率情境之台幣及外幣基礎利率為上限。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
年度新錢基礎利率、公司整體及新錢之投資組合報酬率(詳指定附
表 2)。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資產面假
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
備金適足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