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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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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建立治理及問責機制
第 7 條
保險業應指定可督導跨部門業務之高階主管或委員會負責運用 AI 系統之 相關監督管理並建立內部治理架構,指派單位或人員負責人工智慧之推動 及管理,落實辦理人才培育,提供適當之培訓資源。
第 8 條
保險業自行開發、優化 AI 系統時,應保存必要技術文件及相關紀錄,包 括開發者在設計、開發和實施過程中,如為可能影響決策的重要資料、模 型或演算法等紀錄,以確保其在必要時可被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