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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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11)。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
        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同時就公司最近 3
        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
        ,並據以說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
        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直接處分資產策略下之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
        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
        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
        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
        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
        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
        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
        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與 10 年取小值。
        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入未區隔
        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四、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以複利方式計算,且有
        下列情事之一之終身壽險:
    (一)身故保險金約定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費總和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且該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依前揭身故保險金基礎計提。
    (二)前款身故保險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差額,未依契約訂定當時
          之人身保險業新臺幣及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
          整精算公式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計提責任準備金。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並說明是否適用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函及 94 年 9  月 16 日金管
        保一字第 09402089510  號函,如適用前述該等函文,其實際投
        資報酬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
        如有符合前項規定之商品且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低於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
        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差額(以下簡稱增提保額)之責任準
        備金利率者,簽證精算人員應以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為基礎重新
        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並計算責任準備金增提金
        額。
        前項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
        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該利率不得高於前期且以發單當時主管
        機關所規定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下限。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第二項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
        利率、商品送審時載明增提保額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以及新契
        約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之三種基礎計算之責任準備金提存金額(
        詳指定附表 4-A)。
    五十六、(刪除)
    五十七、(刪除)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停效保證以外)
五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
        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
        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
        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折現率、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
        、保費續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
        隨機投資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
        之依據及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 ACTUARIAL
        GUIDELINE XLIII (AG43)規定者,應說明標準情境下之各項精
        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
    第 五 節、不停效保證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送審時文件。
      前項送審文件參照第五十八點之規定。
    六十一、簽證精算人員對於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並應載明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所採之測試方法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簽證精算人員不依
        第五十九點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六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之計算說
        明書。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
        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
        )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七 節、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
            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
            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
            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
            應提供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應增加之準備金金額。
            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
            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八 節、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之準備金適足性適
            當表達精算意見,至少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分析說明銷售中長年期健康險保險商品之損失率,針對損
              失率明顯惡化但公司仍在不調整費率下繼續銷售之個別商
              品,若有準備金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準備金適足
              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二)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提具準備
              金監控機制,該監控機制應考量商品風險特性之異同後訂
              定,若準備金測試結果超過監控標準時,應提供簽署公司
              達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百分之百或依
            其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百分之百。
    第 十 章、其他
六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
        (Macaulay Duration )兩者較長者超過 40 年,則應提供至少
        40  年之測試結果。
    六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上年度建議事項之當年度執行情形及結果,
        並應提供當年度建議事項(詳指定附表  13)。
    六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本說明之自我檢查表(詳指定附表  16)。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一份暨光碟片乙份(意見書及指定附表僅需提供
        電子檔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內容應含可搜尋關鍵
        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
        DOCX  格式)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
        XLSX  格式),所有檔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另若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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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之 EXCEL  檔案並於備忘錄中載明參照方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
        刪除。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六十八、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六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或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亦須同步辦理
        。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
        與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
    七十、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著
      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重出
      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
    七十一、簽證當年如需進行複核作業之公司,其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委任
        作業最遲宜於簽證當年 11 月底前經董事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