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不含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
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11)。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於備忘錄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
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公司應同時就各區隔帳戶準備金占率最大商品及當年度利率變動
型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 3 名商品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公告
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並據以說
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針對第一個無
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公司應同時提供各區隔帳戶準備金占率最大商品及當年度利率變
動型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 3 名商品之脫退率假設相關資訊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超過 25%之區
隔帳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且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
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
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
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
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與 10 年取小值。
其餘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帳戶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
前二項之測試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資產應依照「人身保
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進行移出與
移入之交易。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四、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適用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函及 94 年 9 月 16 日金管
保一字第 09402089510 號函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其實際投資報酬率所參採各年度間
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
如有符合前項規定之商品且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低於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
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差額(以下簡稱增提保額)之責任準
備金利率者,簽證精算人員應以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為基礎重新
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並計算責任準備金增提金
額。
前項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
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該利率不得高於前期且以發單當時主管
機關所規定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下限。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第二項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
利率、商品送審時載明增提保額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以及新契
約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之三種基礎計算之責任準備金提存金額(
詳指定附表 4-A)。
五十六、(刪除)
五十七、(刪除)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停效保證以外)
五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
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
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
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精算假設應考量折現率、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
保費續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隨
機投資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之
依據及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 ACTUARIAL
GUIDELINE XLIII (AG43)規定者,應說明標準情境下之各項精
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
第 五 節、不停效保證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送審時文件。
前項送審文件參照第五十八點之規定。
六十一、簽證精算人員對於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並應載明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所採之測試方法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簽證精算人員不依
第五十九點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六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之計算說
明書。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
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
)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七 節、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占率超過
25%之區隔帳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
指定附表 6),且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
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
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公司
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應增加之準備金金額。
其餘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之區隔帳戶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
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八 節、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不含長年期失能
扶助保險)之準備金適足性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至少應包含
下列各款:
(一)分析說明銷售中長年期健康險保險商品之損失率,針對損
失率明顯惡化但公司仍在不調整費率下繼續銷售之個別商
品,若有準備金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準備金適足
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二)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提具準備
金監控機制,該監控機制應考量商品風險特性之異同後訂
定,若準備金測試結果超過監控標準時,應提供簽署公司
達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 100%或依其
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 100%。
六十三之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失能扶助險有效契約提供再
保前及再保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
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檢送主管機關之補強計畫應由簽證精算人員檢視確認,該計
畫得考慮再保效果,但須逐再保合約說明及佐證再保之有效
性後,再就結果提具分年補足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