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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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
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同時就公司最近 3
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
,並據以說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
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採向一般帳
戶借貸者,應進一步提供在未向一般帳戶借貸且採直接處分資產
策略下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
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
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
、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
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
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
若採分次增提準備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
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與 10
年取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