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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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
        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同時就公司最近 3
        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
        ,並據以說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
        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直接處分資產策略下之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
        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
        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
        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
        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
        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
        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
        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與 10 年取小值。
        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入未區隔
        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