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於備忘錄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
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公司應同時就各區隔帳戶準備金占率最大商品及當年度利率變動
型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 3 名商品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公告
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並據以說
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針對第一個無
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公司應同時提供各區隔帳戶準備金占率最大商品及當年度利率變
動型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 3 名商品之脫退率假設相關資訊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超過 25%之區
隔帳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且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
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
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
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
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與 10 年取小值。
其餘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帳戶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
前二項之測試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資產應依照「人身保
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進行移出與
移入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