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於備忘錄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
        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公司應同時就各區隔帳戶準備金占率最大商品及當年度利率變動
        型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 3  名商品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公告
        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並據以說
        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針對第一個無
        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公司應同時提供各區隔帳戶準備金占率最大商品及當年度利率變
        動型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 3  名商品之脫退率假設相關資訊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超過  25%之區
        隔帳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且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
        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
        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
        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
        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與 10 年取小值。
        其餘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帳戶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
        前二項之測試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資產應依照「人身保
        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進行移出與
        移入之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