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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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停效保證以外)
五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
        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
        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
        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折現率、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
        、保費續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
        隨機投資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
        之依據及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 ACTUARIAL 
        GUIDELINE XLIII(AG43) 規定者,應說明標準情境下之各項精
        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