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圖表: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附表.XLS
法規功能按鈕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六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62
六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之計算說 明書。
63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 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 )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