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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圖表:
附表.ODS
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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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六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62
六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之計算說 明書。
63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 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 )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