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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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七 節、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
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
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
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
應提供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應增加之準備金金額。
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
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