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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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八 節、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之準備金適足性適
當表達精算意見,至少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但公司仍在不調整費率下繼續銷售之
個別商品,若有準備金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準備
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二)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提具準備
金監控機制,若準備金測試結果超過監控標準時,應提供
簽署公司達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