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廢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二 章 財務報表
                                        第 一 節 資產負債表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資產:財產保險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財產保險業之
    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
    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
    受有其他限制者。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庫存
      外幣、外幣存款、匯撥中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
      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
      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
      他資產。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
        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
      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
      資產-非流動。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
     (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5)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
      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有存出作為抵
      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
      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
      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
      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
      資產-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
      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
      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
      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
      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
      投資-非流動。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
      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七)應收票據:係應收之各種票據。
      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
      ,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
      值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
      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八)應收保費:係直接簽單業務應收之各項保險費均屬之。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保費,應單獨列示。
      應收保費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保費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九)預付再保費支出:係已認列分入公司之再保險契約中屬未滿期之金
      額,即分出未滿期保費。
(十)應收再保業務款項:係決(結)算時估計之應收分進再保業務款項
      淨額(即對於再保未達帳之再保費收入與再保佣金支出等相關科目
      以相抵後淨額表達之)。
      應收分進再保未達帳之估計,應於決(結)算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
      方法予以估計。
(十一)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分出再保險業務應向分入再保業者攤
        回之賠款與給付屬之。
        決(結)算時應評估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無法收回之金額,提
        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十二)應收再保往來款項:係決(結)算時應收各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
        業務發生之相互間往來款項屬之。
        列入本科目之交易金額,以截至決(結)算日已到達之分入帳單
        或已發出之分出帳單所載為限。
        決(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再保往來款項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
        當之備抵呆帳。
(十三)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保費、應收再保業務款項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之其他應收款項屬之。
        決(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抵呆帳。
(十四)其他金融資產-流動: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
        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
        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流動資產項下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
        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十五)預付款項:係包括預付費用、用品盤存及其他預付款等。
        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
        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十六)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
        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十七)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
        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
        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八)其他流動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包括暫付及
        待結轉款項、附賣回債券投資、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
        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
        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擔保放款:係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之放款均屬之。包括銀行保證之放款、以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
    抵質押之放款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及催收款項。
    擔保放款其貸放對象為關係人且金額重大者,應與一般放款分別列示
    。
    決(結)算時應評估擔保放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並於附註揭露催收款項。
三、基金及投資:係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
    基金及投資項下金融資產金額達基金及投資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
    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
      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
      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一年內
      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下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流動。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
      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二)基金:係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三)長期投資:係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
      之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投資不動產等。
      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
      號規定辦理。
      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
      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認
      列投資損益。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公開發
      行股票之財產保險業之被投資公司對其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影響重大
      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依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不動產投資,包括出租(含待出租、待出售)
      之土地、房屋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累計折舊(房屋)、累計減損
      、在建工程及預付房地款等科目。其相關編製準則準用固定資產相
      關規定。
      長期股權投資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
      ,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四、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
    目的之有形資產。
    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房屋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及累計折舊
    、交通運輸設備、其它設備、租賃改良取得成本及累計折舊、在建工
    程,預付設備款,預付房地款等科目。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
    項下資產金額達固定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
    獨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金增
    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
    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
    時,應將原科目之成本、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一併轉列其他資產,並
    繼續攤提折舊,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之規定,評估減
    損及進行減損測試。
    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
    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
    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
    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經重估價之固定
    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列。
    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
    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列。
    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
    固定資產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有
    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五、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
    、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無形資產項下資產金額達無形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
    債表上單獨列示。
    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
    定辦理。
    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
    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六、其他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
    以上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包括非營業資產、雜項資產、存出保證
    金、其他催收款項、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遞延費用、遞延所得稅資
    產-非流動、長期應收票據、其他長期應收款及其他等。
    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長期應收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其他催收款項係非屬放款轉列之其他催收款項,包括因直接承保、再
    保業務及其他原因產生之逾期應收債權。應就其發生原因分別列示,
    並註明催收情形並評估其無法收回程度,提列適切之備抵呆帳。
    確定無法收回之催收款項應予轉銷。
    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進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存出予各
    分進同業之履約保證金。
    承受擔保品係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或補交之物品,以
    抵還欠款者屬之。承受之擔保品按承受價格入帳,期末時按成本與淨
    變現價值孰低評價。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及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應按
    其性質分別列示。
    財產保險業持有金融資產如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流動性列為流
    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負債:財產保險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
    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
    個月內清償之負債;財產保險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
    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一)短期債務:係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
      條件債券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保險法相關規定,保
      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
      價值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
      應分別註明。
    附買回票券負債係財產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委
      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負債應按現值評價,其折價科目應列為
      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負債之減項。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
       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
   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
   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
   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
   流動。
(三)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
      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
      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持有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
      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
      生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
      長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五)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
      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
      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六)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因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應付未付賠款與給
      付非屬賠款準備屬之。
(七)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因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與給付
      屬之。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其未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
      之方法妥為估計。
(八)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佣金、代理費
      、手續費皆屬之。
(九)應付再保業務款項:係決(結)算時估計之應付分出再保業務款項
      淨額(即對於再保未達帳之再保費支出與再保佣金收入等相關科目
      以淨額表達之)。
      應付分出在保未達帳之估計,應於決(結)算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
      方法予以估計。
(十)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係凡決(結)算時應付各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
      業務發生之相互間往來款項屬之。
    列入本科目之交易金額,以截至決算日已到達之分入帳單或已發出
      之分出帳單所載為限。
(十一)其他應付款:係不屬上列(六)至(十)之其他應付款項,包括
        應付所得稅、各項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及其他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
        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
        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
        對象分別列示。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流動:係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
        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
        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
    流動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
    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財產保險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
    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
    負債。
(十三)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保費或提供勞務之預
        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
        應註明。
(十四)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目前狀況下,可依一
        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
        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五)其他流動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包括遞延所
        得稅負債-流動。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
  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流動、代收款項、暫收
  及待結轉款項。
二、長期負債:係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十二個月以上之負債。包括土地
    增值稅準備及應計退休金負債等。長期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達長期負債
    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土地增值稅準備:係土地經按公告現值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
      稅準備。
(二)應計退休金負債:係年度之淨退休金成本預計一年內不支付或提撥
      者及為使期末退休金負債達最低退休金負債所補列之金額。
(三)特別股負債-非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
      定具有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
   負債-流動。
三、營業及負債準備:係為營業及負債提列之各項準備。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
   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
   責任準備者。
(二)特別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
      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三)賠款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
      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者。
(四)責任準備:係其他於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
      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準備。
(五)保費不足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
      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六)營業損失準備:係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銷之逾期債
      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餘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存之準備。
(七)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準備者
      。
  其他準備金額超過營業及負債準備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
  列示。
四、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非
    流動、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及其
    他什項負債等。
  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各接受分
  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
  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股本:係股東對財產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
    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
    註明。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
    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資本公積:係指財產保險業發行金融商品之權益組成要素及公司與股
    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
    、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
    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保險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
      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未經
      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於財務報表提
    出日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
    註明。                                                      
四、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通常
    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
    淨損失、換算調整數、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權益及庫藏股
    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