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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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二 章 保障股東權益
第 一 節 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
保險業應建立能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參與及決定等權
利之公司治理制度,以保障股東權益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保險業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並制定完備之議事規
則,對於應經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須按議事規則確實執行。
保險業之股東會決議內容,應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
保險業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股東會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
予合理之討論時間,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親
自出席,如已選任獨立董事之保險業,必須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如仍保
有選任監察人之保險業,則須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如有成立各類功
能性委員會之保險業,其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也須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保險業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
下召開。
保險業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
,宜同步上傳中英文版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藉以
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保險業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
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保險業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各保險公司官
網。
保險業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股東會議事錄記載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
。
股東會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存,公司設有網站者宜充分揭
露。
股東會主席應充分知悉及遵守公司所訂議事規則,並維持議程順暢,不得
恣意宣布散會。
為保障多數股東權益,遇有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之情事者,董事會
其他成員宜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推選一人為主席,繼續開會。
保險業應重視股東知的權利,有關公司財務、業務、內部人持股及公司治
理情形,應確實遵守保險業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
保險業對於捐贈應制訂相關內部規範送董事會決議,並將對政黨、利害關
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對外公開揭露。
股東應有分享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檢查人之查核應充
分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資產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以維護股東權益。
保險業於執行投資時,宜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以為
投資參考之規範。
為確保股東權益,保險業宜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
項。
保險業之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致股東權益受損者,公司
對於股東依法提起訴訟情事,應妥適處理。
保險業宜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妥善處理前二項事宜,留存紀錄備查,並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保險業之董事會有責任建立與股東之互動機制,以增進雙方對於公司目標
發展之共同瞭解。
保險業之董事會除透過股東會與股東溝通,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外,並以
有效率之方式與股東聯繫,與經理人、獨立董事共同瞭解股東之意見及關
注之議題、明確解釋公司之政策,以取得股東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