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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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一 節、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1) ,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其中固定收益類之新錢資產配置,應
    進一步提供所採新購固定收益資產之明細,包括幣別、資產類別、年
    期、信用評等、利息支付方式、贖回條件、占率等資料。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其中就違約成本應採公司最近經驗資料或引
    用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公司之最近期研究報告;就債券贖回應提出既
    有資產及新錢投資之可贖回資產占率,並應納入該因素進行評估。如
    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
    來產生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總資產為負時之模型外借貸、各
    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匯避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
    之買賣等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