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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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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三 章、經營目標和投資業務計畫
6
六、保險業應評估公司資產負債組合及暴險狀況之風險,並應說明評估期 間重大投資規劃與業務計畫,及影響該計畫之重大且攸關之外部因素 與其相對應之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