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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人身保險數位理賠服務自律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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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附則
第 13 條
罰則 保險業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所屬公會理(監)事會決議 後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罰款 ,並呈報主管機關。 保險業所屬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第 14 條
施行程序 本自律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共同訂定,經各該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 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