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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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二 章 保障股東權益
第 二 節 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公司治理關係
保險業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應予明確化,並確實
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為避免保險業利害關係人利用職務辦理不當授信,致損害股東、保戶及影
響公司健全經營,保險業對主要股東、投資之企業,或該保險業負責人、
職員,或與該保險業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授信,應予
適當限制。並應遵守保險法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之條文及主管機關所
訂相關規定辦理。
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致保險業或股東權益受有損害,保險業與主要股東
、投資之企業,或該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該保險業負責人之利害關係
人為不動產交易時,應本於公平、公正、客觀之原則,合乎營業常規。並
應遵守保險法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保險業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定期對負責人兼任內部職
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保險業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應與關係企業之經理人互為兼任。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
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保險業應按照相關法令規範建立健全之財務、業務及會計之管理目標與制
度,並應與其關係企業就主要往來對象妥適辦理綜合之風險評估,實施必
要之控管機制,以降低信用風險。
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就相互間
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
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情事。
保險業與關係人及其股東間之交易或簽約事項亦應依照前項原則辦理,並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對保險業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
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保險業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
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
於擔任董事、監察人時,能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六、對於因其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
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前項有控制能力股東與保險業間之溝通聯繫,應重視下列原則,以符合前
項之規範:
一、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保險業董事之代表人為之,該董事
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應由保險
業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二、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
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
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三、有控制能力股東就其所獲悉之公司重大訊息,於消息公開揭露前應負
有保密義務,且不得利用該等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保險業應隨時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較大以及可以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名
單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保險業應定期揭露董事有關質押、增加或減少公司股份,或發生其他可能
引起股份變動之重要事項,俾其他股東進行監督。
第一項所稱主要股東,係指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但公司得依其實際控制公司之持股情形,訂定較低之股份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