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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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二 節、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1,009  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
    各類資產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
    益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其中固定收益類應至少按可否贖回區分政府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
    、國際板債券等類別。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情境
    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者
    ,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於訂定股票投資報酬率之精算假設時,應參照人身保險
    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反映公司實際經驗以決定最適假設。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及各區隔資產之投資組合報酬
      率(詳指定附表 3)。
    十二、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基礎利率應審慎評估並說明其與上一年度的變
      化情況與影響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市場利率走勢,並以主管機關指
      定利率情境之台幣及外幣基礎利率為上限。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
      年度新錢基礎利率、公司整體及新錢之投資組合報酬率(指定附表
      2 )。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資產面假
      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
      備金適足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