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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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
第 三 章 保護隱私及客戶權益
保險業運用 AI 系統時,處理、儲存、傳輸與使用資料的過程中,應注意
保護所有相關個人和組織的資料隱私權,具備適當的保護措施確保其系統
和資料的安全,避免資料洩露。
保險業運用 AI 系統與消費者直接互動時,應告知該互動或服務係利用上
開 AI 系統自動完成,或揭露該互動或自動化保險服務適用的人群、場合
、用途。另宜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並提醒消費者該項服務有無替
代方案,但法令另有其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業運用 AI 系統提供第三條之服務前,應針對所使用資料之治理方式
、資通安全、監督機制、消費者權益保障及發生非預期事件時之應變措施
等進行評估,並由資安、法遵及風控等單位對於上開內容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