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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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三 節 特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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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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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應依契約當事人之人數,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契約書作
成一式數份,由當事人各持一份。有保證人者,並應交付一份於保證人。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各期價款,指含利息之各期價款。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利率,應載明其計算方法及依此計算方法而得之
利息數額。
分期付款買賣之附加費用,應明確記載,且不得併入各期價款計算利息;
其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延期清償或分期給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