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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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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之規定。
第 26 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