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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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全文 4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 |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第 三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金融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
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
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
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
92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