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三 章、負債面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3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之各年度之
數值與合計值。
(二)死亡率,實際經驗提供足夠觀察期間合併後之 10 年(含)以上保
單年度數值。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10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及保單年度
之數值與合計值(含分子及分母之數值)。
(四)費用(詳指定附表 14) 。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一款脫退率應分析保險商品因銷售方式導致保戶之脫退行為
,據此評估特定年度之可能脫退情形,以訂定最適脫退率假設,並
應說明分析方法及相關依據。
第一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應考慮檢選效果消失後之狀況
,且在考慮未來發展趨勢時,應排除新契約檢選效果之影響,以訂
定最適精算假設,並應說明其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如因銷售期間不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年數者,則應提供
最長之統計期間。
十六、費用假設應包括公司整體各項費用,並應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
各類獎金,其中通貨膨脹率之假設應採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布
之數值。
十七、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
致性及合理性。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
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並應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