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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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三 章、負債面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3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之各年度
        之數值與合計值
        。
  (二)死亡率,實際經驗提供足夠觀察期間合併後之 10 年(含)以上
        保單年度數值。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10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及保單年
        度之數值與合計值(含分子及分母之數值)。
  (四)費用(詳指定附表  14)。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一款脫退率應分析保險商品因銷售方式導致保戶之可能脫退
      情形,包括考量商品特性分析繳費年期、解約費用收取年期及通路
      別等脫退率經驗值,且應分析脫退率納入費率計算之健康險脫退率
      經驗值,並應提出分群及整併原則且適切整併脫退率經驗值以擬定
      最適脫退率假設。
      第一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包含短年期附約)應考慮檢
      選效果消失後之狀況,且在考慮未來發展趨勢時,應排除新契約檢
      選效果之影響,以訂定最適精算假設,並應說明惡化率趨勢分析及
      惡化年度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如因銷售期間不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年數者,則應提供
      最長之統計期間。
    十六、費用假設應包括公司整體各項費用,並應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
      各類獎金,其中通貨膨脹率之假設應採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布
      之數值。
    十七、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責任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及清償能力評估)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
      致性及合理性。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
      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