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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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
第 五 章、風險概廓、風險辨識與暴險狀況
十一、保險業應綜合考量經營策略、投資及業務計畫與外部市場環境,執
行前瞻性之風險辨識及評估,訂定相關因應策略,涵蓋之風險類別
應包含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資本適足率計算方法衡量之風險面向,
並考量新興風險及其他攸關之可量化及不可量化風險。
十二、保險業如採用法定資本標準模型執行風險暴險評估,應於 ORSA 報
告說明採用法定資本標準模型衡量公司風險暴險之合宜性及代表性
,並應持續定期檢討,以確保其合適性。
十三、保險業應持續強化辨識氣候變遷風險之來源與型態,並執行適當氣
候變遷風險管理相關因應方式,並於 ORSA 報告具體說明,內容至
少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辨識及評估氣候變遷之影響項目、可能影響程度,包含實體風險
、轉型風險及責任風險等對公司資產負債面、或營運、投資及公
司治理等面向之影響評估,評估方式包含透過對氣候變遷風險事
件發生之可能性及其所產生之負面衝擊程度之質化或量化分析等
,以掌握氣候變遷風險對公司之可能影響。
(二)考量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等,執行長期(至少至 2050 年)氣候
變遷情境分析,包含方法論及評估結果。
(三)進行適當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之相關因應方式,包括遭遇到的困難
、限制、挑戰及因應對策。
(四)過去一年已完成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事項及持續辦理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