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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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五 章 保險業
二十四、保險業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會核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國際保險業務並開辦者。
(二)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
進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二十五、保險業辦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服務對象,以高資產客戶及 OIU
客戶為限;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符合「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之高資產客戶。
二十六、保險業得申請之財富管理業務及國際保險業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財富管理業務:
1.辦理以外幣收付之多次給付型健康保險。
2.辦理不適用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
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保險商品。
(二)國際保險業務:OIU 與 OBU 及 OSU 得依第六點第五款辦理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聯合開戶作業。
二十七、保險業申請於專區辦理前點之試辦業務項目,應檢附下列書件,
不適用金融試辦要點第四點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二)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之合作意向書副本,及地方政府出具
進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應針對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記載下列事項:
1.總公司及專區營業據點之人員配置、組織架構及職掌分工。
2.專區營業據點規劃提供之業務項目(包括其他非屬專區試辦
業務項目者),並應就所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逐項說明商
品及服務範圍、服務對象、交易流程及預期效益評估。
3.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作業要點(包括專區營業據點對專
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控管、客戶資格認定標準、與其他分支機
構合作及管理機制、總公司對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內部
控制制度等)。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爭議處理機制。
5.試辦業務項目於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6.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控管機制及強化措施。
(四)法令遵循聲明書。
(五)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併檢附之資料細項如附表一。
二十八、保險業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依「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
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
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
定,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
關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
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及應參考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