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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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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四 章 確保系統穩健性與安全性
第 13 條
保險業運用 AI 系統時,應根據資料品質及 AI 系統欲達成之目的適當處 理資料,並選擇較具備韌性(resilience)之模型及確認此模型符合其所 欲達到之目的,以提升 AI 系統輸出內容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第 14 條
保險業運用 AI 系統時,應遵循資訊安全相關規範,建立適當之資安防護 或管控措施,防範各種安全威脅和攻擊,如駭客攻擊、惡意軟體等,並持 續監控運作結果,確保 AI 系統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