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21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 日施行。 |
第 五 章 附則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
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
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