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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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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 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第 24 條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 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 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
第 26 條
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 品質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