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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健康保險
第 一 節 醫療保險
五十二、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條
款應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辦理。示範條款第
六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一至第四款應保留,僅第五款
得依商品之設計作列舉規範。
五十三、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每次住院各項保險金限額或每次住院總限
額僅得擇一辦理,前述限額應於成本合理反應。
五十四、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被保險人以全民健保身分投保,不以全民
健康保險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其給付方式應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辦理。
五十五、因傷害所致須牙齒手術或裝設義齒、義肢等附屬品者,得約定有
金額限制,惟其費率應配合該項限制確實反映。
五十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保險金的申領得視限額方式增列「及醫療費
用明細」(採各項保險金限額時)、「或醫療費用明細」(採每
次住院或每次事故總限額時)。
五十七、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並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之理賠機制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理賠原則及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應於要保書或要
保文件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
,其保險金之理賠得不受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五十八、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不得於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中增列有關
「合理且必需」之文字及條件。
五十九、醫療險契約生效保險責任應即開始,如因險種特性須另訂等待期
間者,宜於「疾病」或「重大疾病」之定義訂定,惟其費率應再
配合該等待期間確實反映。
六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