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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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各種準備金提存金
      額之正確性(如負債適足準備金、次標準體準備金、停/失效準備
      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紅利增額繳清準備金、紅利儲存生息準備
      金、應計紅利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等,但不限於上述項目),
      若法令未規定者應說明其合理性,其中短期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應提
      供現行採用之提存公式,並說明參照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
      處理原則進行檢視之結果。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
      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
    二十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準備金之查核方式及結果,至少應包括檢
          視準備金提存流程、確認評估範圍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確認各
          項準備金計算方式之正確性及分析整體準備金之合理性與適法
          性等各項查核,並應載明決算時有效契約總筆數、代表性樣本
          筆數及抽樣筆數,且應說明抽樣方式如何以有系統性地達到足
          以涵蓋代表性樣本,其中代表性樣本應考量不同商品、提存利
          率、保單狀態(正常件、停效件、契變件、展期件及繳清件等
          )、繳費狀態(繳費期滿、豁免保費、繳費中-繳費年期、繳
          費別、繳費次數)、理賠狀態(無、理賠中)、年齡、性別等
          選取因子決定。
          簽證精算人員另應載明未曾獨立建置模型核算過之商品名稱及
          準備金占率,並應說明如何確保該等商品準備金適法性。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  號(簡稱 IFRS 4
        )負債適足性測試之相關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納入測試之商品。如有未納入測試之商品,則應提供商品明細
          並說明顯著保險風險之判斷過程。
    (二)相關假設,包含與上一年度假設之差異對照表以及與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假設之差異對照表,假設調整方式應具有一致性,應
          以評價日或上一季現時資訊為基礎。
    (三)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前項第二款應說明所採折現率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其合理性
        ,該合理性說明應包括假設之一致性及變動之合理性。其中折現
        率評估方法如採公司精算簽證報告最佳估計情境下之投資組合報
        酬率者,應將基礎利率、資產配置、風險溢酬、違約成本、避險
        成本等一併納入考量,並應說明各評估時點調整基礎利率之方式
        及其合理性;如採不同評估方式者,應分析與精算簽證報告所載
        公司最佳估計情境下投資組合報酬率之差異及其合理性。
        第一項測試方法若採用總保費評價法者,應提供各年度現金流量
        表。(詳指定附表 7-B)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三、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
        法,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
        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
        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
        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
        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7)。
    二十八之一、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損失率呈現明顯惡化之商品類型,簽證
            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中單獨提供其負債適足性之測試結
            果,該測試結果如有不適足者,應將其結果揭露於精算意見
            書中,並進一步分析各項罹病率經驗,以說明造成損失率明
            顯惡化之原因,並據以提出商品設計與定價之精算意見以及
            有效改善不適足之具體做法。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百分之百或依
            其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百分之百。
            第一項商品類型應至少包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保險、癌症保險、長期看護保險及其他健康保險,若該類型
            中定價採用之罹病率有顯著不同者,應再進一步區分(例如
            新、舊癌症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