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依「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各種準備金(包
含負債適足準備金,得不包含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金額之正
確性,若法令未規定者應說明其合理性(含非提列於準備金項下之
應計紅利及應計回饋分享金等款項)。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
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
二十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準備金之查核方式及結果,至少應包括檢
視準備金提存流程、確認評估範圍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確認各
項準備金計算方式之正確性及分析整體準備金之合理性與適法
性等各項查核,並應載明決算時有效契約總筆數、代表性樣本
筆數及抽樣筆數,且應說明抽樣方式如何以有系統性地達到足
以涵蓋代表性樣本,其中代表性樣本應考量不同商品、提存利
率、保單狀態(正常件、停效件、契變件、展期件及繳清件等
)、繳費狀態(繳費期滿、豁免保費、繳費中-繳費年期、繳
費別、繳費次數)、理賠狀態(無、理賠中)、年齡、性別等
選取因子決定。
簽證精算人員另應載明未曾獨立建置模型核算過之商品名稱及
準備金占率,並應說明如何確保該等商品準備金適法性。
二十一、(刪除)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
10%,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三、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
法,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
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
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
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
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7)。
二十八之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