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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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
第 六 章、壓力測試
十四、保險業應以整體資產負債觀點,進行與風險辨識連結之前瞻性壓力
測試評估,並於 ORSA 報告說明壓力測試情境設定之方法論;壓力
測試情境應每年檢討,情境內容如有調整,亦應於 ORSA報告說明
,以確實瞭解財務業務結構可能面臨之弱點,並據以擬定因應措施
。
十五、保險業執行壓力測試得考量採取合理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含停損
等機制),如經評估後仍有資本缺口,應提出其他可行策略或風險
緩解措施,必要時提出具體可行之資本規劃。
十六、保險業執行反向壓力測試時,應先以單一風險因子之極端情境進行
分析,反推可能導致資本不足或經營危機之情境,以辨識關鍵風險
因子,並進一步考量多重風險因子之組合情境,以檢視公司風險管
理機制之完整性及適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