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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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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五 章 落實可解釋性與透明性
第 15 條
保險業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業者研發 AI 系統,應依可解釋性之要求,提出 可解釋性報告。 保險業於建置 AI 系統後,應知悉該 AI 系統之架構、演算法及其所使用 之功能(feature) 及決策因素,且該 AI 系統之運作過程可被理解及解 釋。 保險業宜規劃適當揭露並更新客戶或網站之約定服務條款,例如向客戶說 明 AI 系統會提供之功能、客戶可能會受到之影響,以及客戶如何參與、 退出及提出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