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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附件圖表:
附表一甲 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PDF
附表一乙 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創新型保險商品適用).PDF
附表二甲 ○○○人壽保險公司(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PDF
附表二乙 ○○○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創新型保險商品適用).PDF
附表三甲 人身保險商品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PDF
附表三乙 人身保險商品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創新型保險商品適用).PDF
附表四:要保書送審聲明書.PDF
附表五甲 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PDF
附表五乙 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創新型保險商品適用).PDF
附表六 保險商品利潤分析.PDF
附表七: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PDF
附表七: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DOC
附表九: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PDF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件三.PDF
附表八甲 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PDF
附表八乙 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創新型保險商品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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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五 章 健康保險
第 二 節 癌症保險
61
六十一、保險契約中訂有「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給付者,應對「初次罹 患」有明確定義,並應將「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終身僅領一次 於費率中反映。
62
六十二、癌症保險係以癌症為承保事故,不宜將原位癌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