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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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1.01 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 2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附件圖表: |
第 四 章 附則
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在臺分公司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如依其總公
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定,有不低於
本辦法規定者,得由該在臺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
之對照說明,經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
辦理。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如為有限公司者,本辦法規定須提報董
(理)事會或經董(理)事會決議、負責之事項,向其或由其全體董(理
)事行之;應提報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者,則提報不執行業務
之股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年度營業收入並已
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如連續三年度營業收
入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十四
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