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各種準備金提存金
額之正確性(如負債適足準備金、次標準體準備金、停/失效準備
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紅利增額繳清準備金、紅利儲存生息準備
金、應計紅利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等,但不限於上述項目),
若法令未規定者應說明其合理性,其中短期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應提
供現行採用之提存公式,並說明參照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
處理原則進行檢視之結果。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
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
二十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準備金之查核方式及結果,至少應包括檢
視準備金提存流程、確認評估範圍之完整性及正確性、確認各
項準備金計算方式之正確性及分析整體準備金之合理性與適法
性等各項查核,並應載明決算時有效契約總筆數、代表性樣本
筆數及抽樣筆數,且應說明抽樣方式如何以有系統性地達到足
以涵蓋代表性樣本,其中代表性樣本應考量不同商品、提存利
率、保單狀態(正常件、停效件、契變件、展期件及繳清件等
)、繳費狀態(繳費期滿、豁免保費、繳費中-繳費年期、繳
費別、繳費次數)、理賠狀態(無、理賠中)、年齡、性別等
選取因子決定。
簽證精算人員另應載明未曾獨立建置模型核算過之商品名稱及
準備金占率,並應說明如何確保該等商品準備金適法性。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 號(簡稱 IFRS 4
)負債適足性測試之相關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納入測試之商品。如有未納入測試之商品,則應提供商品明細
並說明顯著保險風險之判斷過程。
(二)相關假設,包含與上一年度假設之差異對照表以及與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假設之差異對照表,假設調整方式應具有一致性,應
以評價日或上一季現時資訊為基礎。
(三)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前項第二款應說明所採折現率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其合理性
,該合理性說明應包括假設之一致性及變動之合理性。其中折現
率評估方法如採公司精算簽證報告最佳估計情境下之投資組合報
酬率者,應將基礎利率、資產配置、風險溢酬、違約成本、避險
成本等一併納入考量,並應說明各評估時點調整基礎利率之方式
及其合理性;如採不同評估方式者,應分析與精算簽證報告所載
公司最佳估計情境下投資組合報酬率之差異及其合理性。
第一項測試方法若採用總保費評價法者,應提供各年度現金流量
表。(詳指定附表 7-B)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
分之十,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