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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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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附則章
第 17 條
保險業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內控內稽制度中,並定期辦理查核。 保險業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證屬實且違反情節較輕者,得先 予書面糾正;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各所屬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處 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
第 18 條
本自律規範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共同訂定,經各該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並函報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