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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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
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