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5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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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 
| 附件圖表: |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
        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
        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
        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
        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7)。
    二十八之一、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損失率呈現明顯惡化之商品類型,簽證
            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中單獨提供其負債適足性之測試結
            果,該測試結果如有不適足者,應將其結果揭露於精算意見
            書中,並進一步分析各項罹病率經驗,以說明造成損失率明
            顯惡化之原因,並據以提出商品設計與定價之精算意見以及
            有效改善不適足之具體做法。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百分之百或依
            其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百分之百。
            第一項商品類型應至少包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保險、癌症保險、長期看護保險及其他健康保險,若該類型
            中定價採用之罹病率有顯著不同者,應再進一步區分(例如
            新、舊癌症保險)。
    